编者按
廉洁自律修党性,风清气正谋发展。2022年1月,集团微信公众号“清风城投”专栏正式上线。专栏旨在通过廉政文化的影响力、引导力、感染力、传播力,加强企业廉政文化建设,深化企业清正廉洁之风,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环境。专栏下设清风话廉、诗韵倡廉、典故传廉、纪法释廉等不同板块,务求通过形式多样的廉政教育,引导集团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融入日常、融入工作、融入细微,根植于心践之于行,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激情,推动集团高质量发展。敬请大家关注。
清风话廉: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3月30日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摘要
在这次主题教育中,党员、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把自己的思想摆进去,学习掌握党的创新理论关于坚定理想信念、提升思想境界、加强党性锻炼的一系列要求,包括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,胸怀“国之大者”,提高政治判断力、政治领悟力、政治执行力,“三严三实”,忠诚干净担当,为民务实清廉等等,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。特别是要把这一思想的世界观、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转化为自己的思想武器,内化于心、外化于行。
诗韵倡廉:《上达奚舍人》 唐 孟郊
北山少日月,草木苦风霜。
贫士在重坎,食梅有酸肠。
万俗皆走圆,一身犹学方。
常恐众毁至,春叶成秋黄。
大贤秉高鉴,公烛无私光。
暗室晓未及,幽行涕空行。
释义:该诗是一首自荐诗。“北山少日月,草木苦风霜”,诗人居住在洛阳北邙山,这里日月很少照临,草木总是被风霜所摧残。“贫士在重坎,食梅有酸肠”,贫寒之士处于困境中,只能拿山中之梅充饥,内心充满辛酸。“万俗皆走圆,一身犹学方”,世人都纷纷处世圆滑,但自己仍然坚持方正。“常恐众毁至,春叶成秋黄”,常常担心诋毁之词,就好像春天的树叶转眼成为秋天的枯黄。“大贤秉高鉴,公烛无私光”,期望“达奚舍人”像高悬的镜子,公正、无私地照亮每一个角落,这两句也是对社会贤能、服务人民公仆之人,以及欣赏力荐才能之人的写照。最后两句“暗室晓未及,幽行涕空行”再次描写自己的处境。
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周恩来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引用了诗中“大贤秉高鉴,公烛无私光”这句话,既是颂扬周恩来同志严于律己、大公无私的崇高品质,更是勉励和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不忘初心,大义担当!
(朗诵者:水务控股 杨少强)
典故传廉:秉公断案拒贿赂
白居易高中进士后被派往陕西周至当县令,上任伊始,城西赵、李二位财主因争夺一块地皮,到县衙打官司,为能打赢官司,双方都想给白居易实施“潜规则”,赵乡绅买了一条大鲤鱼,在鱼腹部中塞满银子送到县衙。而李财主则挑了个大西瓜,掏出瓜瓤,也塞满银子送了来。收到两份“大礼”后,白居易吩咐衙役张榜公示,次日公开审案。白居易升堂后问道:“你们哪个先讲?”赵乡绅抢着说:“大人,我的理(鲤)长,我先讲。”李财主也不甘示弱说:“我的理(瓜)大,我先讲。”白居易微微一笑说:“本官自有分断,用不着你提醒。来人,把他们送的东西拿来。”衙役取来鲤鱼和西瓜,当众砸在地上,白花花的银子滚了一地。白居易厉声喝道:“你们胆子不小,敢公然贿赂我,按大唐律法各打四十大板!至于这些银子,就用来救济贫苦百姓吧!”。二位财主没料到,送礼还要挨打,顿时瘫倒地上。
纪法释廉:党员干部哪几种饭局不能吃(二)
3.违规接受宴请的饭局不能吃
情形五: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。
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,“不吃公款吃老板”,属于典型的“四风”隐形变异问题。私营业主之所以愿意为单位、个人的吃请费用买单,说到底看中的是领导干部手中的公权力,是为了拉进与领导干部的关系,甚至“围猎”领导干部。个别党员领导干部看准了管理服务对象“有求于人”的“低姿态”,拿着公权力这张“入场券”,借企业检查工作明目张胆的大吃大喝或者摊派吃喝费用。
处理依据: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92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34条关于禁止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相关规定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的党纪处分、警告直至撤职的政务处分。
4.以处关系、搞“小圈子”、迎来送往为目的的饭局不能吃
情形六:上下级、同事之间以联络感情、协调工作为由违规组织或参与饭局。
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等党内法规反复强调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、拉帮结派、搞团团伙伙。上下级、同事之间以联络感情、协调工作为由违规组织或参加饭局,容易在党内滋生小山头、小圈子、小团伙。上下级、同事之间对于存在搞拉帮结派、互相利用权力谋取利益、有明确请托事项等情形的饭局,不能参加。
处理依据: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92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34条关于禁止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相关规定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的党纪处分、警告直至撤职的政务处分。
5.工作时间及工作日违规饮酒的饭局不能吃
情形七:在工作时间饮酒及工作日午间饮酒。
处理依据: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133条,在党的纪律检查、组织、宣传、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,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,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